10月16日上午,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磊、张天翼两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后,执行了死刑。
2011年12月29日,罪犯张磊、张天翼经预谋后租车从赤峰市到乌海市乌达区彦博金店抢劫。途中,购买了作案工具。当日16时许,当彦博金店内的顾客离开后,张天翼持斧头砍击被害人熊某某,造成熊某某死亡。张磊持开山刀胁迫被害人王某某进入金店东屋,用开山刀猛砍被害人王某某头部,致开山刀断裂,张天翼持斧头又将王某某砍倒,造成王某某死亡。二人劫走金店柜台内黄金首饰共计4954.576克,价值人民币1932284.64元。 2011年秋至12月,罪犯张磊、张天翼在赤峰市、乌海市等地多次入室盗窃白金项链、黄金戒指、铂金戒指、电脑、照相机、银手镯、手表等物品和现金。其中张磊参与盗窃作案8起,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478元,张天翼参与盗窃作案6起,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528元。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磊、张天翼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;结伙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应数罪并罚。最终判决张磊、张天翼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 |